(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章程》、《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公告(2019年第1号)》等规定,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长办公会于2021年12月13日就学会公章使用规范、业务活动管理等事项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相关规定和声明,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学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对外活动统一使用“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公章。使用任何其他公章(包括没有公章及2019年11月7日以后使用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原有印章)以本学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布的通知、签署的文件、举办的活动一律无效。
第二条 自《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公告(2019年第1号)》发布日(2019年11月7日)开始,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原有印章已全部作废。
第三条 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未经本学会授权,擅自违反上述第一条、《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以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或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活动、收取费用,本学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学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主办、承办、协办任何会议、论坛或培训等活动,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发起会议、论坛或培训等活动,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由本学会或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作为主办方的会议、论坛或培训等的通知应盖有“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公章,作为承办、协办方的会议、论坛或培训等应附盖有“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公章的授权书,否则一律无效。
特此公告。
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
2022年1月4日